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5-10-21

问:根据病种申请几个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

答:两个。

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类病种、二类病种怎么理解?

答:一类病种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二类病种不单设年度支付标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比例进行支付,记入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问:参保人员同时享受一类病种、二类病种两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的,定额怎么执行?

答:定额各按相应病种待遇标准执行。

问:参保人员享受两种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城镇从业人员(含退休人员),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多少元?

答:200元。

问:参保人员享受两种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城乡居民在最高一种病种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多少元?

答:100元。

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药机构不单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标准,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问: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什么待遇标准支付?

答:可按照普通门诊待遇标准支付。

问: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用药采取“长处方”管理的,一次最多可开具多久药量?

答:医师应当遵循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对症治疗的原则,依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量,一次最多可开处3个月药量(“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

问:“长处方”药量未使用完之前,可以重复开具吗?

答:不可以。

问:哪些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不执行“长处方”管理?

答: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包含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术后。

问:参保人员因病情变化当月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能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

答:不能。

问:异地参保患者是否可以在我院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答:不可以。异地患者需要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的,请联系参保地医保中心。

问:目前有多少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享受跨省异地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答:10种。分别是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

问:抗生素是否能按门诊慢性病病种报销?

答:不能。

问:如何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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