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医药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形成“亲清”关系,推动清廉医院建设,根据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42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琼卫党委办〔2024〕2号)等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我院制定了《海南省人民医院关于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管理规定》。现将药品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及材料递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建档对象
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在我院开展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医药代表。
二、登记建档要求
每名医药代表原则上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三、递交材料清单
药品医药代表向我院医务部递交登记建档材料,具体包括: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使用我院规定模板,见附件1);
(五)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
四、递交方式及地点
1.请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排授权药品医药代表将上述登记建档材料纸质版原件以邮寄方式递交至:
邮寄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19号海南省人民医院行政楼二楼203室医务部,联系电话:68651125
2.以上清单的材料电子版及医药代表登记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到此邮箱:hpph2008@126.com
五、注意事项
(一)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须严格执行“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制;
(二)医院“医药企业接待日”为每周星期一;
(三)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我院一律不予接待;
(四)企业应在医药代表离职或授权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院医务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逾期未通知导致违规后果的,由企业承担责任。
六、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6865112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