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处方病历书写

发布日期:2004-09-03 作者:管理员 来源:自采

8月12日,海南省卫生厅实行新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处方、病历书写,并将其列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审核内容之一。

该《制度》规定,处方必须完整写明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年龄要在数字后写上“岁”字(婴儿填写天或月数)。必须正确、清楚书写药品名称、药物剂型、规格、剂量和用法,药品名称使用正式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自创代码、代号或缩写,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用法也要写明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或外用,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不能只写“按医嘱”了事。一张处方涂改2次或2次以上的,或字迹不清楚的必须重写,医师、药剂调配员必须签全名,签名要工整规范。医师书写的病历记录用钢笔书写,力求准确。完整、简练,字迹清楚、整洁,符合规定格式,不得涂改、剪贴,医师要签全名,且一律用中文书写。如有更改,医师应签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