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履行签字手续的手术、检查和治疗项目:
1、外科、妇产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肿瘤科等临麻科室施行的各项手术。
2、各类特殊检查(见附件)
3、各类特殊治疗(见附件)
4、其他应签名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程序:
1、确定患者接受上述各项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必须经科总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的同意,必要时应经过科室查房和科室主任同意。
2、患者的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应主动将进行该项手术或检查治疗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向病人家属或关系人讲清楚,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并给予积极的配合。
3、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名,对神智清楚、精神状态正常的患者签名应属有效。如需实施保护性医疗或因故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名;应紧急施行的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本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同意并报医务处审批后方可施行。
4、对于那些必须进行的手术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经反复说明后仍不同意者,除上报医务处外,应在病历中记录并请病人家属及关系人签名备案。
5、特殊病人的手术、检查或治疗申请应逐级上报医务处,必要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6、医保病人的贵重检查、特殊治疗(特别是自费部分的诊治项目)、转诊等均需履行病人签名并逐级上报审批规定。
7、因特殊情况,按自动出院处理的病人,主管医生应同患者及家属交代各项有关事宜,并由其在出院小结上签名备案,必要时由医务处审批。
8、手术、麻醉等项目按规定在专用表格上签名,其他的特殊治疗项目在病程记录上签名。
9、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其科室应承担调解主要责任,如涉及法律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罚。